選課輔導辦法

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學生選課輔導辦法

101.4.26.100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依據「輔仁大學學生選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立「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學生選課輔導辦法」。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一條 各學年入學學生應依該年度輔仁大學選課辦法、景觀設計學系課程架構及景觀設計學系入學學生課程表規定辦理。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應於「大學入門」課堂上充分了解本系之課程理念與內容,並由大學入門任課教師統籌規劃,邀請相關課程專任老師及系秘書參與選課輔導,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規劃完成四年專業必修、選修之「選課計畫書」,作為日後選課與學生選課之依據。

第三條 導師及系秘書輔導選課內容,包括:
  1. 課程與「選課計畫書」之規劃及確定(選課宜配合生涯規劃、興趣、就業、升學與志向等)。
  2. 選修課程學分數。
  3. 重補修課程安排。
  4. 提醒學生及時完成各種畢業條件。
  5. 協助學生解決其它選課相關之問題。
第四條 導師及系秘書必須在每學期實施預選時輔導學生依「選課計畫書」選課,必要時邀請授課教師親臨班級做課程說明。學生選課預選單交系秘書彙整送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後,選定次學期之應修課程,且選課預選單必須經導師或指導教授簽名方為有效。

第五條 每學期選課作業開始時,由系辦公室在網路選課系統開放前依據學生之選課預選資單直接代入本系所開必修及部分選修課程,學生應於系統開放後先行確認代入資料是否正確,並依照預選單確實加選其它課程;系秘書需輔導學生依據選課預選單確實選課。

第六條 若有選課人數不足或其他影響開課及排課之因素時,系辦公室可協調個別學生修正其預選單。

第七條 學生於就學期間可依個人興趣志向之改變修改「選課計畫書」,學士班導師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輔導並確認學生的修正,記錄在「導師輔導系統」。

第八條 「大學入門」、「人生哲學」、「專業倫理」、「英語聽講」、「大 一國文」、「大一體育」屬於景觀設計學系開設之課程,由於每個科系都有專屬開設,學生不能修讀其他系開設之上述課程。但若於大四仍有學分未修完而影響畢業時程 則由主任認定開放修讀外系學分。學生於系上修讀課程,以上修一年級為原則,外系課程則依照開課單位認定標準。大四學生經碩士班甄試錄取後,得修讀研一下學期課程。


第三章 碩士班

第一條 各學年入學學生應依該年度輔仁大學選課辦法、當年度研究生手冊定辦理。

第二條 碩士班學生應於每學期末提送次一學期的「選課計畫書」,經由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後,繳交系辦核備。

第三條 碩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系(所)核定之。修業年限屆滿前兩年仍未認定指導教授者,應令退學。

第四條 碩士班學生加退選科目,均應於每學期學生選課須知規定期限內,經系(所) 主管及指導教授之核准辦理加退選。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經層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提交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業規則

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修業規則


(112入學生適用)輔仁大學景觀設計學系修業規則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5.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臨時系務會修正通過
103.09.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2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2.22.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3.8.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4.27.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9.27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0.11.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30. 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7.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4.11.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7.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0.7.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6.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10.3.3.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4.28.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4.29.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修正通過
111.09.14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19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4 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12.3.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3.29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4.27.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12.4.26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包括國文4 學分、外國語文8 學分(大一英文4 學分及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

(一)符合本校英文免修標準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文,但仍須修8 學分的外國語文(非英文)課程。
(二)若學生於修課前一學年度結束(7 月31 日)前,提具以英語為母語教學之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或下列任一項校外相關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或一年級修習外國語文(高級英文)學年課程成績及格通過者,得申請免修4 學分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但仍須修4 學分的大二外國語文課程。
  1.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含)以上通過。
  2. 托福測驗(ITP)543(含)以上;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2(含)以上。
  3. 雅思(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含)以上。
  4. 多益(TOEIC)750(含)以上。
  5. 大專校院英語能力測驗330(含)以上。
  6.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檢測Linguaskill Business B2(含)以上160-179分。
  7.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高階級(含)以上。
(三)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另定之。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八、107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須通過資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其執行方式及標準依「輔仁大學學生基本素養培育與檢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曾修習「基本設計」與「圖學及透視學」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二、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四、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六、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三章 碩士班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5學分。
二、選修課程修滿15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與論文相關之碩士班選修外,且其中至少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8學分)。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6學分。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二擇一之規定,並經本系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
二、參加本系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9-111學年度(含)入學新生適用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5.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臨時系務會修正通過
103.09.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2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2.22.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3.8.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4.27.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9.27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0.11.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30. 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7.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4.11.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7.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0.7.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6.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10.3.3.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
110.4.28.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
110.4.29.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包括國文4 學分、外國語文8 學分(大一英文4 學分及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

(一)符合本校英文免修標準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文,但仍須修8 學分的外國語文(非英文)課程。
(二)若學生於修課前一學年度結束(7 月31 日)前,提具以英語為母語教學之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或下列任一項校外相關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或一年級修習外國語文(高級英文)學年課程成績及格通過者,得申請免修4 學分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但仍須修4 學分的外國語文課程。
  1.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含)以上通過。
  2. 托福測驗(ITP)543(含)以上;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2(含)以上。
  3. 雅思(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含)以上。
  4. 多益(TOEIC)750(含)以上。
  5. 大專校院英語能力測驗330(含)以上。
  6.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檢測Linguaskill Business B2(含)以上160-179分。
  7.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高階級(含)以上。
(三)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另定之。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三章 碩士班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0學分。
二、選修課程修滿20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與論文相關之碩士班選修外,且其中至少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2學分)。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6學分。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二擇一之規定,並經本系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
二、參加本系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7-108學年度(含)入學新生適用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5.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臨時系務會修正通過
103.09.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2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2.22.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3.8.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4.27.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9.27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0.11.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30. 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7.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4.11.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7.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包括國文4 學分、外國語文8 學分(大一英文4 學分及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

(一)符合本校英文免修標準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文,但仍須修8 學分的外國語文(非英文)課程。
(二)若學生於修課前一學年度結束(7 月31 日)前,提具以英語為母語教學之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或下列任一項校外相關英語能力檢測證明,得申請免修4 學分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但仍須修4 學分的外國語文課程。
  1.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含)以上通過。
  2. 托福測驗(ITP)543(含)以上;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2(含)以上。
  3. 雅思(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含)以上。
  4. 多益(TOEIC)750(含)以上。
  5. 大專校院英語能力測驗330(含)以上。
  6.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檢測Linguaskill Business B2(含)以上160-179分。
  7.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高階級(含)以上。
(三)本系指定之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另定之。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0學分。
二、選修課程修滿20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與論文相關之碩士班選修外,且其中至少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2學分)。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6學分。

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二擇一之規定,並經本系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
二、參加本系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八條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5.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臨時系務會修正通過
103.09.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2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2.22.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包括國文4 學分、外國語文8 學分(大一英文4 學分及大二主題英文4 學分)。

  1. 符合本校英文免修標準者,得申請免修大一英文,但仍須修8 學分的外國語文(非英文)課程。
  2. 若學生於修課前一學年度結束(7 月31 日)前,提具以英語為母語教學之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或下列任一項校外相關英語能力檢測證明,得申請免修4 學分大二主題英文,但仍須修4 學分的外國語文(非英文)課程。
    1.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含)以上通過。
    2. 托福測驗(ITP)543(含)以上;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2(含)以上。
    3. 雅思(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含)以上。
    4. 多益(TOEIC)750(含)以上。
    5. 大專校院英語能力測驗330(含)以上。
    6.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定 BULATS ALTE Level 3 (含)以上60-74分。
    7.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高階級(含)以上。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資訊學科學習能力採修課通過制。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2學分(不含先修課程)。
(二)選修課程修滿16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選修)。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4學分。

第七條 先修課程規定: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所有先修課程的修習。
(二)先修課程抵免方式比照轉學生抵免學分辦理,應於開學前提出申請,再由系所進行認定後公佈。
(三)先修課程詳如輔仁大學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之規定。

第八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二擇一之規定,並經本系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
(二)參加本系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九條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3-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適用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 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0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臨時系務會修正通過
103.09.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2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資訊學科學習能力採修課通過制。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五條 跨校跨部修課之規定:
(一)本系學生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及推廣部課程,其學分均不認定 於該年度畢業學分數之內。但若於大四仍有學分未修完而影響畢業時程,體育、通識及全人教育課程得由主任及教務處核可認定開放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學分。
(二)學生發生必修課衝堂時,可於大四修讀外校或外系「授課內容相符」及不低於「原課程 之學分」之課程,並經系主任同意及學校跨校選課規定辦理。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2學分(不含先修課程)。
(二)選修課程修滿16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選修)。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4學分。

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二擇一之規定,並經本所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
(二)參加本所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八條 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1-102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100.12.07.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訂定
101.03.16.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03.20. 100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景觀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6學分。
(六)選選修課程24學分,其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132學分。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資訊學科學習能力採修課通過制。

第三條 本系核心課程-設計課分為基本設計、景觀設計(一)、景觀設計(二)、景觀設計(三)、景觀設計(四)、景觀設計(五)、景觀設計(六),本系學生應依序修習。

第四條 本系核心課程修習擋修規定:

(一)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上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一基本設計(下學期)。
(二)大一修畢基本設計(下學期),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一)。
(三)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一),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二景觀設計(二)。
(四)大二修畢景觀設計(二),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三)。
(五)大三修畢景觀設計(三),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三景觀設計(四)。
(六)大三修畢景觀設計(四),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五)。
(七)大四修畢景觀設計(五),且學期成績均及格(六十分)者,方得修習大四景觀設計(六)。

第五條 跨校跨部修課之規定:
(一)本系學生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及推廣部課程,其學分均不認定 於該年度畢業學分數之內。但若於大四仍有學分未修完而影響畢業時程,體育、通識及全人教育課程得由主任及教務處核可認定開放修讀進修部學士班課程學分。
(二)學生發生必修課衝堂時,可於大四修讀外校或外系「授課內容相符」及不低於「原課程 之學分」之課程,並經系主任同意及學校跨校選課規定辦理。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必修課程修滿12學分(不含先修課程)。
(二)選修課程修滿16學分(6學分為指導老師指定選修)。
(三)論文6學分。
(四)畢業學分數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論文三者之學分數,至少須修滿34學分。

第七條 先修課程規定:

(一)依據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決議,本所研究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所有先修課程的修習。
(二)先修課程抵免方式比照轉學生抵免學分辦理,應於開學前提出申請,再由系所進行認定後公佈。
(三)先修課程詳如輔仁大學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之規定。

第八條 碩士班學生口試前,必須達成以下三擇一之規定,並經本所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口試,規定如下:
(一)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兩篇。
(二)參加本所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並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兩次。
(三)發表國內外具審稿制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至少一篇,並參加本所指定之國際性或全國性之設計競圖,獲得入選以上成績至少一次。

第九條 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及藝術學院景觀設計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